在執業過程中,承辦許多股東會召開所衍生的紛爭,例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的訴訟,或是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,有時擔任公司方的訴訟代理人,有時擔任股東的訴訟代理人,但都能夠為客戶爭取權益。
承辦股東會召開所涉及的案件,對於公司法,特別是相關函釋的熟悉程度,就非常重要的。畢竟公司法的規定就是如此,但法律的解釋,導致在適用上卻可以有諸多變化。
除了法規熟悉之外,在訴訟準備上,如果是擔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,大部分是有擔任公司常年法律顧問,因此在會議召開之際,即有參與,而能適時給予建議與風險的控管,所以在後續爭執的訴訟上,就會顯得得心應手,一切就照表操課,這就是公司聘任常年法律顧問的優勢與價值。
而在擔任股東的訴訟代理人時,若該股東於股東會召開前,就透過專案法律服務模式與律師聯繫,那麼在後續處理上,也就如同擔任法顧顧問一樣,可以運籌帷幄。最大的挑戰,就是股東在召開股會之後才進行委任,那麼,在既有的事實前題下,就是一樣很大的挑戰。
面對這樣的挑戰,就是要在專業導向下,憑藉自己對於公司法法規及相關函釋的熟悉程度,提供出創新思維的諸多空間。使得在既定前提事實下,也能夠尋找出對於客戶有利的攻擊點或是防禦方式,全方位捍衛客戶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