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|法院判決立委收賄有罪

 

歷時2年審理立法院立委集體收賄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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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覽這一則新聞報導後的10點分析與心得分享:

1. 貪汙案件,法律上的處罰依據主要是「刑法」瀆職罪章以及貪汙治罪條例的規定。對某一個行為處罰時,如果這兩部法律都有規定,因為相較於刑法瀆職罪章的規定,貪汙治罪條例屬於特別法,所以優先適用,本案就是如此

2. 貪汙治罪條例對各種可以想到的貪汙行為,都有規範。包括一般人說的賄賂、侵占公款、收取回扣、圖利等等,都有規定也有比較陌生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行為(但是公務員詐領加班費、值班費或是差旅費,最高檢察署曾統一法律見解認為應成立普通詐欺罪,而不是適用貪汙治罪條例)

3. 至於對於公務員行賄的人,過去法律只處罰對於「違背職務」之行為予以行賄」,對「不違背職務」之行為給予行賄,就沒有處罰。形成「收錢有罪、送錢無罪」的不良現象。但在100年立法院修正貪汙治罪條例之後,對於「不違背職務」之行為給予行賄,也是一樣有罪。這應該是要明確告訴民眾「不必送」、「不能送」,以杜絕紅包文化。

4. 舉個例子,A承包某政府機關工程,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,依法不能通過驗收。A就給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的B金錢,請B通過驗收,則A會構成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。如果A工程都依照合約,已符合驗收標準,但是儘快通過驗收,就請B喝花酒或送禮,則A就會構成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。

5. 回到這則新聞上,這一則新聞提到的某商人要求立委的行為是「協助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、施壓經濟部官員」,看似立委職權的行為,但因為本件是針對具體個案、某家公司的登記,透過這種方式施壓經濟部,法院認定這並非立委職務上的合法行為。這是本件的一個重要爭點。

6. 但有沒有違背職務,其實只是判輕辦重的差別,不管哪一個,都是有罪被告也通常都不會接受。但這一爭點往往會成為上訴最高法院的爭執理由,目的除了爭取發回期待無罪判決的出現外,更可能是在於拖延判決確定、發監執行的時間。

7. 另外的一個重要爭點,就是行賄收賄與違背職務之間,要有關係。一些案例除非被告自己承認,否則,這一點往往是法院最後可能判決無罪的一個重要因素(實在不是因為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而是要看會不會說故事)。以前常常辯稱是借款、買賣等等金錢往來,後來檢察官的偵辦技術也有所增長,從通訊監察著手,或是從「中間人」(媒體上說的白手套)的證詞取得有利的攻擊點。

8. 另一種會讓法院認定行賄收賄與違背職務行為之間有關係的情況,是行賄者自己承認。在這種情況,雖然收賄的被告公務員堅決否認,雙方各執一詞,但法院通常會認為「衡情,行賄者沒有理由甘冒刑事追訴的風險,去構陷公務員」而認為行賄者所言屬實。從這個角度而言否認 ,可以說是追求無罪判決的基本動作。我過去曾經承辦一件洩漏底價涉貪的案件,同一廠商負責人以及近十位公務員,最後只有廠商和其中一位公務員被判有罪,原因就在於這一位公務員在偵查中承認收賄,而其他人是從偵查到各審,都堅決否認,最終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收賄所以獲得無罪判決。

9. 我從執業一開始,就陸續承辦過當時受矚目的重大案件,在貪瀆案件上,也累積諸多的經驗。只能說,這真的是一次又一行為人手法和檢察官的偵查技巧間,相互比拚的競賽。另外,以前抗辯「借貸」,現在抗辯「政治獻金」,辯護律師如果沒有在社會上走動而有所涉略,還真的無法因應。本件雖然一審有罪,但還有上訴,將會又是一場說故事比賽。

10. 我另一個心得是,媒體常常把「中間人」當成白手套。但這樣的手法,真的很難替被告脫免罪責,多一個人經手反而成為壓垮被告的最後一根稻草,實在沒有比「天知、地知、你知、我知」高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