持有槍枝所涉違反敲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刑事辯護案件的反思,這是一件現在回想起來蠻有趣的案子:
在律師執業過程中,承辦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裡單純持有槍枝的案子,除了遭到栽槍之外,其實沒有什麼無罪空間 。通常是警方當場查扣,然後送驗鑑定,在做完彈道比對,確定該扣案槍枝並沒有涉及他案,接著釐清來源,以確定有無其他被告存在,然後就是偵查起訴、判決。大部分被告對於「持有」的指控,不會有何抗辯 。
本件比較特別的地方,在於警方扣案後對於扣押物的處理,並沒有按正常作業流程進行 。事後據承辦員警在法庭上證述時稱:「製作完筆錄,就把槍枝裝進牛皮紙袋,放抽屜,並沒有彌封,也沒有讓被告在彌封處簽名用印」等語,所以,就產生一個問題 「現在法庭上的那一把扣案槍枝」是不是當時「被告持有被查獲的槍枝」?
林晉宏律師在偵查起訴後承辦本案,第一次準備程序時提出這一項抗辯,當時受命法官還搞不清楚答辯要旨,可見這樣的情況,其實是非常非常少見的。後來的整個審理程序,就只是在釐清承辦員警當時處理經過,當他說出前面的陳述後,法官的心證就很明確了。
這就是林晉宏律師常常說的「專業導向」下的「創新思維」,如果僅僅只是按一般的案件擬定策略、準備、撰狀、開庭辯護,將無法因應客戶的特殊需求,而替客戶爭取權益。